由于廉租住房具有较大的补贴性质,因此干预性较强,廉租住房相关协议的内容不同于私房租赁由当事人意思自治,而是由住房保障部门拟定,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较多廉租住房 。由于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实施方式不同,因此协议内容会有所不同。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1条的规定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将明确规定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将明确约定下列内容:(1)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2)租金及其支付方式;(3)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4)租赁期限;(5)房屋维修责任;(6)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8)其他约定廉租住房 。
”对于廉租住房协议,笔者认为兼具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性质,如果协议以及法规中没有特殊规定,例如出租人对房屋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对廉租住房的妥善保管义务等可以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廉租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