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 。
(一)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廉租住房 。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廉租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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