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房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买单的保障性住房。包括无偿提供土地和建设性费用,也包括无偿提供土地补贴费用等方式,包括人头补贴或砖头补贴,补贴中包括减免税费或贴息,当然也包括直接的财政转移支付。
提供的是居住权利的保障保障性住房 。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住房的保障性恰恰不是要取消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反之正是为了完善市场经济,挽救市场危机,刺激经济发展,弥补市场住房商品性缺陷的有力支持。
这也恰恰是恩格斯与凯恩斯和类似经济学家的在住房问题上参与干预的理由和原因保障性住房 。实行的是土地有偿出让制度。一条划分保障与非保障性住房的分水岭就是土地的使用性质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中的商品房不管有什么样的差别与限制都是私有财产的部分。是个财产权利与实体财产的结合,是一种财富的概念。
物权法中所保护的这种用益物权,就是对私人或财产权的一种保护保障性住房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住房权”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属于范畴的责任,目前的宪法中并没有将“住房权”列入的部分,而这恰恰是应承担保障的责任保障性住房 。在联合国的《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文件中都有明确的约定,尤其是《第四号一般性意见:适足住房权》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解释。
另一类“住房权”则与的保护非直接关联(财产权是的一部分,但并非直接部分)保障性住房 。而主要针对于财产权、用益物权的保护,两者之间既有关联但又分为两个不同意义的部分。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的保护。就像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的保护,也包括提供买单的免费食宿。
但财产权则是非买单的另一类法律保护保障性住房 。由买单所提供的居住权利,并不直接或与完整的财产权相关。社会保障性住房,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当前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自认为增加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是为了平抑市场中的房价,这就更错误了保障性住房 。买单的保障性住房是针对于买不起商品房和无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包括无能力租市场价的住房)的贫困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的人群。正因为自身无能力解决,才用买单的方式保障。
而市场中的商品房则是针对于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家庭与人群的保障性住房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收入、有严格限制差别的不同消费群体。商品是针对于有购买能力的人群,而保障则是针对于无消费能力却又从的角度必须由来承担责任的部分。 因此房价的高低与保障性住房的多少无关,也与保障性质无关。
试图用市场化商品住宅来提供社会保障,不但在恩格斯的文章中,也在凯恩斯的文章中早就已有明确的说明了保障性住房 。这不但是不可能实现的,也是错误的。也恰恰是不应和无能力限制市场中的价格变化时,才必须用保障性住房解决社会矛盾和保护的基础理论。英国从1914年开始了近100年的住房市场供给,但仍然要用的保障性住房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
也因此才保证了市场化的运行和房价增长的情况之下的社会稳定与安全保障性住房 。